Agenix 發票小幫手隱私權政策
第一條 蒐集者與適用範圍
第二條 蒐集目的
全境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
前項目的對應的法定特定目的
全境不將個人資料用於行
第三條 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
- 帳號與登入資料:
例如電子郵 件、 登入方式與時 間、 同意的條款版 本、 IP 位 Cookie址、 瀏覽器資訊及登入所需的 (見 第八條); 以 Google 帳號登入 時, 另有 Google 提供的姓名與大頭 貼, 用於顯示使用者名稱與頭 像、 預填申請表的聯絡 人; 以 LINE 登入 時, 另有 LY Corporation 提供的電子郵 件, 用於找到使用者在本服務的帳 號。 來 源: 使用者本 Corporation 及系人、 Googl e、 LY 統。 - 成員與連線資料:
例如所屬公 服務連線的建立與使用時司、 角 色、 成員的加入時 間、 邀請的對象與邀請時 間、 AI 間, 以及 LINE 帳號的綁定 (L INE的使用者識別 名稱及大頭碼、 LINE 貼, 用於 LINE 小幫 LIN手、 顯示綁定的是哪一個 E, 及日後以 LINE 登入與接收通 知)。 來 源: 公司管理 LY Corporatio者、 平台管理 者、 使用者本人及 n。 - 通知設定:
每一種通知以 LINE 或電子郵件接 收。 來 源: 使用者本 人。 - 公司申請資料:
例如公司名 稱、 統一編 號、 聯絡人姓名與電 話。 來 源: 申請 人。 - 開立紀錄與金鑰狀態:
例如紀錄編 號、 操作時 間、 操作 者、 發票號碼與金 額、 公司買方的名 稱、 統一編號及電子郵件 (見 第四條), 以及金鑰最後由 誰、 在何時更新 (不 含金鑰內容)。 來 源: 使用者的操 作。 - 預覽資料:
例如送出前的發票內容 (含 買方資料, 見第四條) 與產生預覽的操作 者; 送出結果不確定的操 作, 其發票資料與操作者保留至處理完 成。 來 源: 使用者輸 入。 - 草稿:
使用者存成草稿的發票內容 (含 買方資料, 見第四條 )、 備 註、 存的人及存的時 間。 來 源: 使用者輸 入。 - 客服聯絡資料:
透過本服務網站的聯絡表單或 LINE 官方帳號詢問 時, 使用者填寫的姓 名、 電子郵 件、 公司名 稱、 電話及內 容, 或 LINE 顯示名 稱、 大頭貼及對話內容 (含 傳送的圖片)。 來 源: 使用者本 人。 - LINE 小幫手的訊息:
透過 LINE 官方帳號傳送的訊 息、 圖片及檔案 (可 能包括買方資料, 見第四條 )。 來 源: 使用者本人及系 統。 - 稽核紀錄與系統日誌:
例如操作 者、 動 作、 操作來源 (A I、 網頁或系 統)、 操作對 象、 結 果、 IP 位 址、 告警的收件人與內 容, 以及平台管理者指定管理者時記下的要求來 源。 來 源: 系 統。
第四條 買方個人資料
買方的個人資料僅於預覽期間加密暫
買方欲行使個資法第三條的權利
第五條 利用期間
- 帳
號、 登入紀錄及條款同意紀錄 :帳號不屬於任何公 司、 沒有待審申請或有效邀請且非平台管理 者, 而帳號建立及最後登入均已滿三十日 時, 予以刪 除。 - 公司申請:
申請經退回 者, 九十日後刪除聯絡資 料, 僅保留公司識別資料及條款同意紀 錄。 - 開立紀錄:
預設二 年, 公司管理者得於一年至十年間調 整, 自同一張發票最後一次操作起 算; 屆期清除操作 者、 買方等明 細, 僅保留計算所需的發票資 料。 - 草稿:
未開出 者, 保存期間與開立紀錄相同 (公 司管理者得調整); 已開出 者, 依其他資料的期間刪 除。 - 稽核紀錄:
一 年; 使用公司停用或資料刪除 後, 仍保存至期 滿。 - 系統日誌:
九十 日。 - LINE 帳號的綁定
(含 LINE 名稱及大頭貼): 使用者解除綁定或帳號刪除時刪 除。 - 通知設定:
帳號刪除時刪 除。 - LINE 提供的電子郵件:
以 LINE 登入 時, 僅於當下用於找到帳 號, 不予保 存。 - LINE 小幫手的訊息:
對話內容加密保 存, 保存期間與開立紀錄相 同; 圖片及檔案的原檔僅於處理期間暫 存, 不予保 存。 - 停用公司的資料:
金鑰於停用時立即刪 除; 停用滿三十日後刪除該公司的資 料, 僅保留公司識別資料 (例 如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 - 客服聯絡資料:
於達成蒐集目的所需期間內保 存。 - 其他資料
(例 如成員資格、 邀 請、 AI 服務連 線、 預 覽、 已開出的草 稿), 包括備份中的副 本: 於用途結束後最長九十日內刪 除。
帳號刪除
第六條 利用對象、 地區及方式
個人資料的利用對象如
利用地區:
利用方式:
第七條 安全措施
全境以加密方式傳輸及保存資料
第八條 Cookie
本服務網頁僅使用登入所需的 Cooki
第九條 資安事故通知
第十條 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當事人得依個資法第三
稽核紀錄及開立紀錄為執行業務所必
此
第十一條 不提供個人資料的影響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
第十二條 政策修訂
第十三條 聯絡方式
對本政策或個人資料處理有任何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