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區,發票不具法律效力】
Agenix 發票小幫手

Agenix 發票小幫手使用條款

第一條 營運方、適用範圍及名詞

Agenix 發票小幫手(網址:https://invoice.agenix.bot,以下稱「本服務」)由全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372巷27弄74-1號,以下稱「全境」)營運。

本條款規範全境與使用公司及其成員間使用本服務的權利義務。

本條款用語定義如下:

一、使用公司:經全境核准使用本服務的公司。

二、成員:受使用公司邀請加入本服務的使用者,角色分為管理者、成員及檢視者;具管理者角色者稱「公司管理者」。申請人與成員合稱「使用者」。

三、加值中心:使用公司開立電子發票所使用的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

四、金鑰:使用公司串接加值中心所需的商店代號及驗證資料。

五、AI 服務:使用者自行選用、可連接本服務的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該服務的業者稱「AI 服務提供者」。

第二條 契約當事人與同意

本服務的契約當事人為全境與使用公司。

申請人應為有權代表使用公司的人,並於申請時代表使用公司同意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

成員於第一次使用本服務前,應各自同意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成員透過本服務所為的操作,視為使用公司的操作。

第三條 服務內容與定位

本服務是使用者透過 AI 服務操作加值中心的介面,提供電子發票的開立、作廢、折讓及查詢,以及紀錄匯出、成員管理等功能。電子發票的開立、作廢及折讓由加值中心執行,正式結果以加值中心為準。

本服務的開立紀錄僅包含透過本服務完成的操作,並非完整的發票歷史;本服務亦不提供發票同步、對帳或法定帳簿憑證的保存。使用公司應依法自行保存帳簿憑證,並以加值中心的紀錄為準進行核對。

操作結果無法確認時,本服務將通知使用者,由公司管理者向加值中心查明後處理。

第四條 送出前確認

開立、作廢、折讓等操作,本服務均於送出前提供預覽,列出全部內容與金額;經產生預覽的使用者確認後,始依預覽內容傳送至加值中心。預覽有有效時間,逾時或發票狀態已改變時,應重新產生預覽。

使用者應於確認前詳細核對預覽內容。

第五條 金鑰

金鑰僅得由公司管理者於本服務網頁填寫,不經過 AI 服務。只有公司管理者能於網頁查看金鑰,每次查看均留存紀錄;金鑰不會出現在本服務的回覆、通知及紀錄中。

金鑰加密保存。全境技術上仍能存取金鑰,僅於提供本服務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使用公司知悉金鑰有外洩之虞時,應儘速通知全境,並自行向加值中心處理。

第六條 全境的營運權限

全境指派的平台管理者,得審核使用公司的申請、停用或恢復使用公司,並得為營運需要查看各使用公司的開立紀錄及稽核紀錄;每次查看均留存紀錄,該公司的公司管理者得查閱。

使用公司唯一的公司管理者離職或無法聯繫時,平台管理者得依使用公司正式提出的請求,將其指定的人設為該公司的公司管理者,並留存紀錄。

平台管理者不得查看金鑰,亦不得代替使用公司開立、作廢或折讓。

第七條 使用公司及使用者的義務

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登入本服務所用的電子郵件信箱、Google 帳號及 LINE 帳號;透過該信箱或帳號登入後所為的操作,視為該使用者的操作。

公司管理者負責處理成員的加入、角色變更及移除;成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時移除該成員或調整其角色。

使用公司應確保所填寫的公司資料及金鑰屬於該公司且有權使用,並自行遵守電子發票及稅務相關法令。

使用者不得虛開發票、冒用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資料、帳號或金鑰、攻擊或干擾本服務、嘗試存取其他使用公司的資料,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或本條款的行為。

第八條 停權

使用者違反法令或本條款,或其行為危害本服務或其他使用公司時,全境得不經事先通知,立即停用該使用公司或該使用者的帳號,並於事後以電子郵件通知該公司的公司管理者;停用後的處理依第十二條辦理。

第九條 責任限制

本服務僅提供操作介面,依使用者於預覽中確認的內容傳送至加值中心。電子發票內容的正確性由使用者負責;因使用者輸入或確認錯誤所生的損害,全境不負賠償責任。

全境不保證本服務不中斷或無錯誤。

全境對使用公司的營業損失、商譽損失或其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前三項情形,全境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十條 第三方服務

本服務由全境提供,與加值中心及 AI 服務提供者均無隸屬關係。加值中心或 AI 服務的中斷、變更或故障對本服務造成的影響,全境不負責任。

使用者應自行遵守加值中心及 AI 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條款。使用者於 AI 服務對話中輸入的內容,依 AI 服務提供者的條款處理(見《隱私權政策》第六條)。

第十一條 收費、服務變更與終止、條款修訂

本服務目前免費提供。

全境得變更或暫停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可預期的維護或變更,全境將儘可能事先於本服務網站公告;緊急維修或為防止危害而必要的暫停,得不經事先公告,並於事後說明。

全境終止本服務時,將於終止日至少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各使用公司的公司管理者;於終止日前,使用公司得匯出開立紀錄。已透過本服務於加值中心開立、作廢或折讓的電子發票,以加值中心的紀錄為準,不受本服務終止影響。

全境得修訂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修訂後的版本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修正文字或刪除本服務已不再進行的事項等不影響使用者權益的修訂,自公布時生效,不另行通知。影響使用公司或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或接收對象、延長保存期間,或開始收費的修訂,全境將於生效日至少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各使用公司的公司管理者。使用公司不同意者,得於生效日前匯出開立紀錄並依第十二條退出;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修訂後的內容。

第十二條 退出、停用與資料

使用期間,成員得隨時於本服務網頁匯出所屬公司的開立紀錄。

使用公司欲退出本服務時,由公司管理者聯絡全境停用該公司。

使用公司經停用時,金鑰立即刪除;停用期間,除依下項匯出開立紀錄外,無法使用本服務。停用前尚未開出的預約發票,加值中心仍將於預約日開出,使用公司應自行至加值中心處理。

停用後三十日內,使用公司得請求恢復使用;於此期間,公司管理者得登入本服務網頁匯出開立紀錄。停用滿三十日後,本服務刪除該公司的資料,僅保留識別資料;各類資料的保存期間,依《隱私權政策》第五條。

前述停用、退出及刪除僅處理本服務的資料,不影響加值中心上的電子發票及商店設定。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全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隱私權政策》處理個人資料。使用公司透過本服務輸入的買方個人資料,由使用公司負責蒐集並告知買方,全境依使用公司的操作受託處理(見《隱私權政策》第四條)。

第十四條 通知及準據法

全境對使用公司的通知,以電子郵件寄送至該公司的公司管理者。使用者對本服務有任何問題,或欲行使個人資料的權利,請寄信至 service@womedge.com。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的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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